愿作佛前一盏灯,照亮转板照亮你!

日期: 2021-08-20
浏览次数: 6
回顾新三板精选层,从精选层设立到转板实操工作的开启,总共用时不到两年。首批在精选层挂牌满一年的企业共有32家,这32家企业均满足转板上市的五个基本条件,但如果要达到转板要求,还需满足:两个“新三板”特别指标(见下文),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截至目前,精选层
拟转板的企业已有三家发出公告,分别是观典防务、翰博高新及泰祥股份,观典防务在2021年8月11日公告显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翰博高新于2021年8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泰祥股份于20218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议案》标志着精选层转板拉开序幕。

 

精选层

序号

公司主体

入精选层时间

1

颖泰生物

2020年7月27日

2

深圳贝特瑞

2020年7月27日

3

森萱医药

2020年7月27日

4

润农节水

2020年7月27日

5

凯添燃气

2020年7月27日

6

球冠电缆

2020年7月27日

7

观典防务

2020年7月27日

8

新安洁

2020年7月27日

9

大唐药业

2020年7月27日

10

中航泰达

2020年7月27日

11

国源科技

2020年7月27日

12

生物谷

2020年7月27日

13

方大股份

2020年7月27日

14

连城数控

2020年7月27日

15

龙竹科技

2020年7月27日

16

鹿得医疗

2020年7月27日

17

恒拓开源

2020年7月27日

18

富士达

2020年7月27日

19

佳先股份

2020年7月27日

20

创远仪器

2020年7月27日

21

苏轴股份

2020年7月27日

22

永顺生物

2020年7月27日

23

龙泰家居

2020年7月27日

24

艾融软件

2020年7月27日

25

翰博高新

2020年7月27日

26

微创光电

2020年7月27日

27

泰祥股份

2020年7月27日

28

同享科技

2020年7月27日

29

三友科技

2020年7月27日

30

殷图网联

2020年7月27日

31

建邦股份

2020年7月27日

32

旭杰科技

2020年7月27日

 


两个“新三板”特别指标:
一、指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转板上市要求》精选层转板需要满足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一、符合科创板、创业板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
三、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转板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五、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或者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为保障精选层转板上市制度平稳落地实施,上交所及深交所分别颁布了上市配套业务规则,明确转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报送及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企业向创业板转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如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上市文件

1-1

转板上市报告书(申报稿)

转板公司关于本次转板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关于本次向创业板转板上市的申请报告

2-2

董事会有关本次转板上市的决议

2-3

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转板上市的决议

2-4

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转板上市的文件

3-1

保荐人关于本次转板上市的文件

3-1-1

关于转板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3-1-2

转板上市保荐书

3-1-3

保荐工作报告

3-1-4

保荐人关于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等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3-2

会计师关于本次转板上市的文件

3-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2-2

转板公司审计报告基准日至转板上市报告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3-2-3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3-2-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2-5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3

转板公司律师关于本次转板上市的文件

3-3-1

法律意见书

3-3-2

律师工作报告

3-3-3

关于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板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
意见

3-3-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转板公司的设立文件

4-1

转板公司章程(草案)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5-1

转板公司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

5-1-1

转板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1-2

有关转板公司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

5-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

5-1-4

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

5-1-5

转板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转板公司纳税情况的证明

5-2

转板公司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

5-2-1

最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

5-2-2

最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如有)

5-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如有)

5-3

转板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5-4

转板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其他申请文件

6-1

重要合同

6-1-1

对转板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

6-1-2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

6-1-3

重组协议(如有)

6-1-4

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

6-1-5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

6-2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

6-3

承诺事项

6-3-1

转板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6-3-2

有关消除或避免相关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转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6-3-3

转板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6-3-4

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转板上市报告书的确认意见

6-3-5

转板公司监事对转板上市报告书的确认意见

6-3-6

转板公司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6-3-7

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6-3-8

转板公司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6-4

说明事项

6-4-1

转板公司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

6-4-2

转板公司关于转板上市报告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

6-4-3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

6-5

保荐协议

6-6

其他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企业向科创板转板的申请文件目录如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上市文件

1-1

转板上市报告书(申报稿)

转板公司关于本次转板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关于本次向创业板转板上市的申请报告

2-2

董事会有关本次转板上市的决议

2-3

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转板上市的决议

2-4

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转板上市的文件

3-1

保荐人关于本次转板上市的文件

3-1-1

关于转板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3-1-2

转板上市保荐书

3-1-3

保荐工作报告

3-1-4

保荐人关于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等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3-2

会计师关于本次转板上市的文件

3-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2-2

转板公司审计报告基准日至转板上市报告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3-2-3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3-2-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2-5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3

转板公司律师关于本次转板上市的文件

3-3-1

法律意见书

3-3-2

律师工作报告

3-3-3

关于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3-3-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转板公司的设立文件

4-1

转板公司章程(草案)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5-1

转板公司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

5-1-1

转板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1-2

有关转板公司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

5-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

5-1-4

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

5-1-5

转板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转板公司纳税情况的证明

5-2

转板公司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

5-2-1

最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

5-2-2

最近三年一期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如有)

5-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如有)

5-3

转板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5-4

转板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其他申请文件

6-1

重要合同

6-1-1

对转板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

6-1-2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

6-1-3

重组协议(如有)

6-1-4

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

6-1-5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

6-2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

6-3

承诺事项

6-3-1

转板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6-3-2

有关消除或避免相关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转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6-3-3

转板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6-3-4

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转板上市报告书的确认意见

6-3-5

转板公司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6-3-6

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6-3-7

转板公司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6-4

说明事项

6-4-1

转板公司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

6-4-2

转板公司关于转板上市报告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

6-4-3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

6-5

保荐协议

6-6

其他文件


底稿政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
第九条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于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报送工作底稿,保荐人还应当同时报送验证版招股说明书、转板上市报告书,供监管备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转板上市保荐书
第八条 保荐人应当对本次转板上市发表明确的推荐结论,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根据以往科创板及创业板IPO工作底稿制作经验分析,转板的整体保荐工作底稿工作仍然面临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形大象底稿团队拥有丰富的项目底稿经验,熟悉各项底稿业务规则及各证券公司内核质控的相关要求,在底稿规范性、一致性等方面为您的转板之路保驾护航。


Copyright ©2018 - 2019 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注微信
公司地址: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