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由于淡化了行政干预,放宽了资本市场入口条件,因此在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加大法律的管理工作等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注册制下,信披是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博弈。
一、配套处罚机制,为信息披露保驾护航
在注册制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包含了一些泛式信息,例如发行人的业务情况、主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企业自身的运营情况、行业整体发展情况和竞争情况等,相对而言判别标准不如财务数据直接,但这一部分又是投资者深入了解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
由于上市企业之间实际情况差异较大,除了泛式信息以外,还需要体现许多个性化信息,因此信披本身也可以形容成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博弈过程。
注册制要求投资者具备更强的风险判断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发行人如实、完整地向市场披露公司的相关信息,要求各方中介机构更加审慎地出具专业意见,这对相关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经验丰富的上市咨询服务机构也更易获得市场青睐。
创业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获得良好成效的一大重要因素在于确定几方中介机构的责任,同时明确处罚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监管层应当约束市场主体,实施更严格的监管措施,虽然放松了入口,但要收紧出口,要求市场参与者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运作,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犯错成本。严惩影响资本市场有序运行的违规行为是监管层的考虑重点,重拳出击,重罚之下才能减少造假、违规等行为的发生。
从科创板和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中对处罚方面的规定也能看出监管层对于“收紧出口”的一些考虑。
注册制下:科创板与创业板处罚规定的异同,如表所示:
总体而言,创业板对注册制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基本与科创板步调一致,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仅对个别条款的表述作出细微调整,但在整体处罚方向和处罚力度上两个板块要求大体无异。
二、相关政策的处罚规定汇总
此外,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等办法规则中,对处罚力度、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也作出了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处罚规定汇总: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处罚规范汇总:
制图:大象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