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 募集说明书”新旧法则区别在哪?(非公开发行)

日期: 2020-06-16


今年五月底证监会相继就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和申请文件准则的修订及编制公开征求意见,深圳大象投资顾问创新研究部据此整理了系列文章共六篇,分别为:


1、不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科创板和创业板有何不同?

2、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科创板和创业板有何不同?

3、不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创业板改了哪里?

4、创业板“ 募集说明书”新旧法则区别在哪?(非公开发行)

5、不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科创板准则和创业板旧准则对比

6、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科创板准则和创业板旧准则对比


此文为该系列第四篇,它对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新旧准则进行分析比较,内容整理如下:


创业板“ 募集说明书”新旧法则区别在哪?(非公开发行)

创业板“ 募集说明书”新旧法则区别在哪?(非公开发行)

创业板“ 募集说明书”新旧法则区别在哪?(非公开发行)

创业板“ 募集说明书”新旧法则区别在哪?(非公开发行)

创业板“ 募集说明书”新旧法则区别在哪?(非公开发行)

创业板“ 募集说明书”新旧法则区别在哪?(非公开发行)

创业板“ 募集说明书”新旧法则区别在哪?(非公开发行)



具体来看,在第二章募集说明书中,新版准则明确了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款,对发行可转债的做出了详细的披露要求。


针对募集资金运用,新版准则特别强调要披露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科技创新领域的,要求披露“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主营业务的说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对募集资金用于研发项目的,要求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新版准则还对发表声明的责任主体做了修改,将原来的董事会扩展至董监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债券信用评级机构。


在第三章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新版准则对可转债的发行以及竞价方式发行证券的情况都提出了披露要求,要求除了全体董事以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需要在发行情况报告书首页发表声明,并将旧版准则中“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修改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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