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底证监会相继就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和申请文件准则的修订及编制公开征求意见,深圳大象投资顾问创新研究部据此整理了系列文章共六篇,分别为:
1、不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科创板和创业板有何不同?
2、科创板vs创业板: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如何披露?
3、不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创业板改了哪里?
4、创业板“ 募集说明书”新旧法则区别在哪?(非公开发行)
5、科创板准则vs创业板旧准则:“募集说明书”如何披露?(公开发行)
6、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科创板准则和创业板旧准则对比
此文为该系列第五篇,它对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创业板旧准则进行分析比较,内容整理如下:
由于创业板和科创板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披露要求几乎一致,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创业板旧准则之间的差异与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也基本相同。
相较于创业板旧准则,科创板准则明确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款,对数据引用也提出更多要求;在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中,科创板明确要求在披露所处行业情况时,重点描述最近3年的政策变化,披露行业近三年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但是对“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方面未在文件中作出明确强调。
科创板将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合并,改为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且新增要求披露重大资本性支出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在第七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中,科创板准则强调披露募集资金投向与科技创新的关系,要求充分揭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别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在第八节历次募集资金运用中,科创板特别要求披露变更后募投项目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科创板准则主要增加的条款都强调要披露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信息,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尽量贴合其“科创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