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底证监会相继就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和申请文件准则的修订及编制公开征求意见,深圳大象投资顾问创新研究部据此整理了系列文章共六篇,分别为:
1、不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科创板和创业板有何不同?
2、科创板vs创业板: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如何披露?
3、不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创业板改了哪里?
4、创业板“ 募集说明书”新旧法则区别在哪?(非公开发行)
5、科创板准则vs创业板旧准则:“募集说明书”如何披露?(公开发行)
6、科创板准则vs创业板旧准则:“募集说明书”如何披露?(非公开发行)
此文为该系列第六篇,它对科创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创业板旧准则进行分析比较,内容整理如下:
由于科创板准则和创业板新版准则对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披露要求几乎一致,其与创业板旧准则之间的差异和创业版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也大体相同。
具体来看,较之创业板旧准则,在第二章募集说明书中,科创板明确了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款,对发行可转债的做出了详细的披露要求。
对募集资金运用分析,科创板特别强调要披露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科技创新领域的,要求披露“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主营业务的说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对募集资金用于研发项目的,要求披露“研发投入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及预计取得的研发成果等”。
在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部分,科创板要求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科研创新能力的变化情况。
此外科创板应当发表声明责任主体也有所增加,从董事会扩展至董监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债券信用评级机构。
在第三章发行情况报告书中,科创板对可转债的发行以及竞价方式发行证券的情况都提出了披露要求。相较于创业板旧准则中要求全体董事在发行情况报告书首页发表声明,科创板将发表声明的责任主体扩充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将创业板旧准则中“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修改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